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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303-20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修订)[1]
来源:益程咨询
浏览量:5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DB32T+4303-20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修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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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303-20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范围

该规程规定了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时的技术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程中列出了构成该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其中包括了日期对应的版本和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的引用方式。

三、术语和定义

规程对以下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2. 见证人员: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检测过程见证的技术人员。

  3. 见证取样:指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有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等,在现场取样、制作,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4. 见证检测:指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的活动。

此外,规程还对检测合同、检测任务书(单)、检测原始记录、自动采集、自动控载、检测信息化管理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四、基本规定

  1.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并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检测制度。

  4. 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行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使用力值系统进行检测的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相关规定。

  5.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3名及以上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还需加盖有见证检测章。

  6.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7.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 检测机构及人员应保证诚信公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检测能力

规程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人员、场所与环境、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六、检测程序

规程规定了检测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业务受理、检测实施、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样品管理等环节。

七、检测信息化管理

规程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化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安全与控制要求、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规程还附带了多个附录,包括检测项目、参数及设备配备表、检测合同文本、检测委托书文本、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文本、环境温、湿度记录文本等,为检测机构提供了具体的参考和依据。

总的来说,DB32/T 4303-20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修订)是一份全面、详细的技术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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