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本定额适用于采用结构胶将玻璃与窗框或窗扇构架粘结装配在一起,框、扇型材构件不显露或部分显露于室外表面的铝合金窗。
2.型材、结构胶、耐候胶等设计用量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按实调整,型材损耗率按6%计算,结构胶与耐候胶损耗率按15%计算。
3.本定额按固定窗编制,若有开启窗,开启窗面积并入铝合金半隐框、隐框窗计算,增加的人工费及五金配件按玻璃幕墙开启窗人工及五金增加费定额计算,增加的型材用量(含损耗)并入相应铝合金半隐框、隐框窗定额中。
4.本定额未包括窗附框及其预埋件,设计要求安装窗附框的,铝合金隐框、半隐框窗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98。
5.附着于铝合金隐框、半隐框窗的装饰线条或面板,应另行计算。
6.设计要求增设加固型钢骨架的,按石材墙面中镀锌钢骨架定额另行计算。
7.单片玻璃单边超过3.6米,相应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2,玻璃单价应按成品玻璃经市场询价确定。
8.弧形、异形玻璃单价应按成品玻璃经市场询价确定。
9.型材弧形拉弯增加费按照型材弧形部分长度或重量套用相应定额计算,若型材材料价格已考虑拉弯费用的,则不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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