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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来源:益程咨询
浏览量:44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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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过程结算原则

  1. 从约原则: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内容、验收及质量要求,以及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2. 不得反复: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重复提交或审核,除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重大错误。

  3. 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将过程结算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办理已完工程的工资、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二、划分过程结算节点

  1. 引导每年一次:考虑到次数过多难以切实得到履行,同时也考虑财政评审部门的承受力,鼓励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2. 可验收可计量:预验收合格是办理过程结算的前提,如房屋建筑工程按桩基础、地下室、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划分,便于工程计量。

三、细化过程结算的文件内容、价款范围和要求

  1. 明确过程结算文件内容:避免实施中发包人提出过多的要求。

  2. 明确过程结算价款范围:范围包括已完工程相应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明确工期奖罚、优质工程费等不列入过程结算,对不宜按节点断开或双方同意暂不列入当前结算的可留置到后续节点结算。

  3. 明确过程结算支付比例:过程结算金额扣回预付款和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

  4. 强调概预算控制原则:已完工程过程结算款应在相应概预算金额控制下支付。

四、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及监督管理,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五、其他

包括关于过程结算的时限和责任、争议处理、施行时间等详细规定,以确保施工过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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