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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来源:益程咨询
浏览量:307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7日

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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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

  1. 目的: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3. 保护原则

    •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保护规划要求

  1. 全面调查与分析: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2. 改善与适应: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 保护措施与利用: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三、规划内容

  1. 历史文化名城

    • 一般规定

    • 保护界线划定

    • 建筑高度控制

    • 道路交通

    • 市政工程

    • 防灾和环境保护

  2. 历史文化街区

    • 一般规定

    • 保护界线划定

    • 保护与整治

    • 道路交通

    • 市政工程

    • 防灾和环境保护

  3. 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和规划要求进行说明。

四、术语定义

规范中定义了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的术语,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地段”等,并对这些术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五、其他

  1. 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政策组成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3. 调整与选择: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 申报建议: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六、符合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此规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和要求,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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