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标准号:GB 8978-1996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现生态环境部)
执行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性质: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特定行业如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等,执行其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不执行本标准。
污染物种类与排放浓度
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其采样位置和排放浓度要求有所不同。
标准分级
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和污水排放去向,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标准适用于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
三级标准适用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特殊规定
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另有规定。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其他要求
规定了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和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的计算方法。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有特定计算方法。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综上所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一项全面而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内容和要求对于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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