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执行口径,现将相关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准确把握评审规则
本国产品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办发〔2025〕34号)第一项“本国产品标准”执行。进口产品是非本国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如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没有发生属性改变的原材料,基础组件等)是非本国产品。(具体评审规则及示例见《附件1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本国产品政策评审规则》)
(一)货物类项目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二)货物类项目多种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多种产品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80%)时,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三)服务类项目涉及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货物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四)服务类项目涉及多种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货物为多种产品,且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80%)时,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二、完整备案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计划备案”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标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版),完整、准确选择对应的采购品目,确保本国产品政策执行范围的适用性,特别是采购标的中包含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无形资产等适用范围外产品的,不能与其他标的自行简化、打包组合选择“其他”品目。采购人未准确填写采购标的和采购品目,导致本国产品政策执行存在偏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示例见《附件2涉及适用范围外品目政策评审规则》)。
三、更新调整采购文本
2025年7月发布的《政府采购参考文本(试行)》(宁财(采)发〔2025〕266号)为参考性文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对采购文件进行适当更新调整,以公开招标文件为示例仅供参考:
(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事项: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不适用。“投标人须知”“2.政府采购政策”增加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单一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多种产品采购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
(二)“第三章 采购需求”增加产品清单,并明确供应商按照产品清单中的名称逐项完整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三)“第五章 评标程序”增加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明确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增加对《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予以澄清说明补正的相关内容。
(四)“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更新调整的内容。
四、切实履行评审职责
评审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供应商是否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支持政策。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应当确定供应商是否提供了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在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专项说明本国产品认定及价格扣除情况。
五、真实准确填写承诺
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真实准确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等。声明函及承诺函中涉及的产品生产厂名、生产厂址及产品成本核算占比等信息应当与产品生产制造商进行全面核实确认,相关凭证应妥善留存以备核查。供应商应当对声明函及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政策叠加适用规则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适用规则及示例见《附件3中小企业,本国产品政策叠加适用规则》)
附件:
银川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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