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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前期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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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8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前期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5〕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费管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前期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此文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前期费管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投资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前期费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前期费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发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扩大更有效益投资。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前期费主要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项目予以补助;

(二)对列入年度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中的新建项目或前期项目予以补助;

(三)对列入省级规划投资项目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其他重大战略部署项目予以补助。

第四条 前期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议书、环评、能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材料编制、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费用。不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或资产购买等非服务性内容费用。

第五条 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以投资补助为主要安排方式。前期费按照限比和限额方式予以支持,单项咨询服务支出不得明显高于平均市场价格水平。同一项目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已开工项目。

第六条争取中央资金的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原则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例外),单个项目安排前期费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成功争取中央资金为节点,实行分阶段支持,分批次安排。在申报争取阶段安排支持总金额的90%,成功争取后安排剩余的10%,对未成功争取中央资金或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再安排剩余资金。

第七条 省级重点工程主要支持产业转型、能源革命、科技创新、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等领域项目,不支持“两高一低”、煤焦冶电等传统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安排前期费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予以支持。

第八条 根据争取中央资金的项目前期费使用效益,对表现突出的市给予奖励(即当年争取到中央资金的额度与当年获得前期费总金额之比排前三名的市),每个市一次性支持8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自主决策,择优遴选支持项目,严格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投资计划下达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投资计划下达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全省项目前期费申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项目前期费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对本地区(部门)申报项目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及要求;

(二)申报的前期费用估算是否合理,金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三)申报项目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前期费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安排下达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评估

第十三条前期费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前期费应在当年年底前全部支付使用,对未完成支付使用的资金,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收回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对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投资有关规定,加强对具体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进调度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前期费使用进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费支持项目的评估工作。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第二批安排剩余资金前开展评估,对终止前期工作和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等情形,收回已下达资金。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在下达资金当年年底前开展评估,对年中退出和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等情形,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对前期费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滞留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前期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数字经济及其他需前期费支持的专项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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