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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25年版)》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1218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18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2025年版)》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5〕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相关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并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25年版)》及相关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5年1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7年11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6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8年1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6年2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8年2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6年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8年3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商用制冷器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6年4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8年4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中《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中《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45号)中《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202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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