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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益程咨询
浏览量:232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迭代、整体推进和集约创新,加快推进我市数字政府建设,提高市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号)、《长治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市本级政府投资(含上级转移支付和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以及需要市本级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包括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50万(含)以下集中采购的办公设备不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范畴。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按需申报、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市政务信息化管理职责统一归口部门,按照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五个一”(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总体要求,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需求性论证,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结论与市政府批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评审,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核,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备案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或接受委托代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发布,制定采购文件,现场组织实施与保障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实施单位(一级预算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部决策和项目申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与建设管理要符合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相关规定。各部门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违规打包到其他类项目中,规避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承担政务信息化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统筹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共享和治理、网络和信息化安全等工作。要加强政务信息化专业技术力量配备,确保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自筹资金开展实施的项目要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论证等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内部管控,对本部门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严格对照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五个一”及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有关要求,进行

内部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专家评审,形成书面意见,供本部门决策参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印证材料。

(三)项目立项申请表。

(四)项目申请报告。为优化立项审批流程,精简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及需求性论证、网络安全审核与技术评审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现申报材料一本制。

(五)立项依据文件。包含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内容等,以及本部门内部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经涉密审查后,由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联合申报,形成统一申报材料后由牵头部门报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需求性论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需求性论证。需求性论证主要对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必要性及与相关系统的对接融合等进行审核,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退回申报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市政府信息中心申请技术评审,主要对功能需求、系统架构、技术路线、公共支撑能力应用、安全设计、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以及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等进行评审,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评审。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评审,由财政局出具财政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核。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向市委网信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核,主要对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核,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网络安全审核意见、技术评审意见、财政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进行立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设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将立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

国家、省委省政府重点安排部署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先行建设,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结合财政评审结果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主体,根据财政预算进行招标建设与政府采购,并根据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不予进行政府采购备案,不得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手续、确定采购形式与采购方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采购预算,严禁出现“未招先建”,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工作,对不具备承建资质的,不得违规将项目交其建设,非涉密项目不得违规设定承建方涉密资质要求,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不得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在建设期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按照本细则“第六章 项目调整变更”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如发现与项目计划不符,要及时纠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调整预算: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流程重新申报。

第七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项目实施单位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

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按照《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各项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并按照山西省政务数据共享清单梳理数据目录、开展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政务云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要求,推动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及政务数据挂接共享。对应迁移而未迁移上云、应共享而未进行数据共享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提供运维保障支持。

第八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制定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及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密码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相关测评、评估结果及时报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政务数据保密管理,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与项目相关参与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数据保密和安全责任,必要时开展人员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符合安全可靠应用替代工作要求,在项目申报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政务云平台部署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采用公有云模式部署。对采取第三方公有云部署或者购买第三方云服务的,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快向政务云平台迁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九章 监理验收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完成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竣工验收前,需向市委网信办提交项目网络安全相关资料,接受网络安全实地审查,取得网络安全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网络安全审核报告等材料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备案时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资金安排、后期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十章 运维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项目运维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一章 停用报废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因行业部门明确等原因确需停用报废的,经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程序集体决策,在项目停用30日内将项目停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四十六条 已停用报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清查相关软硬件资产状况后,依规履行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二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前,充分考虑年度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因素,做好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金对接工作。

第五十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委信息化中心、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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