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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来源:益程咨询
浏览量:191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强化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新建和已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范围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和运行维护。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长治市使用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直部门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过程中制作或采集的,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市直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避免新增“信息孤岛”,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长治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为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长治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直部门所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全流程统一管理。 

  长治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审核和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市直部门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本部门建设需求,使用政务信息化平台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承建市直部门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  市直部门和县(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整体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相关项目的建设指导,县(区)应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第七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及县(区)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本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 

  第八条  市直部门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本部门工作需要,于当年6月底前,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建设申请应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概算、现有信息化系统运行状态、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信息化系统的信息资源目录、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软硬件配置等基本内容。投资概算应包括信息化监理、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费用。 

  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九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件。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十条  市直部门应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市直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将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应采用统一的数据对接标准与现有系统进行对接,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 

  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再批准建设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编制《长治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并发布,为市直部门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云服务清单。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使用《长治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中提供的服务,并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公共应用支撑体系,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定意见,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省和市、县(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市、县(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本地化服务优势明显的市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内容复杂、市属企业交付能力不足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鼓励选择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包括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项目后期升级完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信息孤岛”的局面,做好已建、在建项目的无缝对接,推动政务信息系统高效迭代式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如发现与项目计划不符,及时纠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变更报审手续,经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调整预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导致项目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时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验收资料应准确、完善,包含行业规范要求相关内容,其中技术资料应包括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相关资料。对于竣工阶段提供的信息资源目录与设计阶段出现偏差的,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将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用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日常应用监督和评价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公众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应从本单位职能出发,积极思考政务应用的创新,提升应用效能,通过政务信息化系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构建沟通渠道、提供科学决策辅助。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各自负责领域内的政府治理和履职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拥有政务信息资源物权。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实际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长治市政务云平台是长治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应满足全市政务信息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管理功能,全市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依托长治市政务云平台进行数据治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对全市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等基础资源库。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上传、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向市级政务云平台迁移,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运行维护,由项目建设单位逐步完成已进入运维阶段的存量信息系统的接管运维工作。已建行业云要全部纳入市级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制定完善市级政务云平台及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监测机制,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确保项目维护符合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长治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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