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设〔2025〕192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已完成对接,数据交换时间为每日18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对应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第九条第二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详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修复服务指南见附件2)。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不再接收相关信用修复申请。
四、信用修复办理期限。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信用修复申请,应当自平台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受理结果,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信用修复结果,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将上述结果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异议申诉渠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营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以及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提起异议申诉。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异议申诉,应当在平台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处理结果,由接收异议申诉的信用平台网站反馈经营主体。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发布之前,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已接收的相关信用修复申请,继续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水利行业其他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水利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010-63202229
2.技术支持: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010-63203118
“信用中国”网站 010-86409150
水利部
2025年8月8日
附件: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服务指南 (2025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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