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解读:
发布时间:2010年8月18日
实施时间:2011年6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该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允许噪声级:应采用声级作为基本参量,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应按规范附录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总图规划: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等方面,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建筑布局: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建筑构造: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的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有明确规定。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特殊房间要求: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有具体规定,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如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的允许噪声级更低。
医院建筑中的特殊房间(如手术室、病房等)也有相应的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其他要求: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该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是一项全面、科学、先进的国家标准,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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