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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高清含目录)
来源:益程咨询
浏览量:587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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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解读:

一、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二、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

  1. 控火与灭火功能: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 可靠性与联动性: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3. 适应性与防护措施: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4. 静电防护: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三、施工与验收要求

  1. 施工现场要求: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

  2.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3. 管道试验: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4. 验收结论: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四、使用与维护要求

  1. 巡查与维护: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

  2. 灭火介质与设施要求: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3. 标识与防护措施: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五、其他具体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压力要求

    •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

    •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等。

  2. 市政消火栓与室外消火栓系统要求

    •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等应满足消防救援时的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3. 室内消火栓系统要求

    •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 洒水喷头的间距、工作压力、防止堵塞措施等均有具体规定。

六、规范的强制性

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了消防设施的各个方面,旨在确保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发挥有效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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